日前,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山東省強制性環境保護地方標準《DB37/ 2376—2019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等三項地方標準已通過審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固定源大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三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控制指標,國家或山東省有相關標準及監測方法的,按相關標準要求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代替《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2376—2013),與DB37/ 2376—2013 相比,調整了標準范圍;調整了部分行業或部分區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調整了部分行業基準氧含量;明確了達標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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